苏州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3-2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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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号)以及国家、江苏省对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除纵向项目以外的所有由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委托我校教学科研人员承担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管理方式。学校全资投入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所承担的项目纳入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统计,经费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横向项目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科技产业处、人文社科处是学校横向项目及经费的主管职能部门,与承担科研项目的二级单位(学院、研究机构)共同承担项目管理责任,财务处承担经费管理责任,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承担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审计处、监察处承担审计监督责任。

横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横向项目负责人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政策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按计划组织实施,按合同书要求进行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横向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经项目委托方代表、学校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项目委托方公章和苏州科技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  横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合同审签、项目立项、项目经费入账、项目结题、结余经费结转等程序。

第七条  横向项目合同按以下流程审签:

(一)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类别草拟相应的合同文本(合同模板在科技产业处、人文社科处网站下载),签署《苏州科技大学科研诚信承诺书》,并填写《苏州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签表》,提交所在的二级单位初审。

(二) 二级单位负责对合同进行初审,并由分管科研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初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外协科研事项的必要性等。

(三) 科技产业处、人文社科处负责对合同进行复审、登记和盖章(合同金额100万及以上的项目还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复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类别的准确性,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双方权责的合理性等。

第八条  横向项目的立项流程:

(一) 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总金额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在经费预算表上签名。

(二) 项目经费预算提交所在的二级单位进行审核,并由分管科研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三) 项目经费预算提交科技产业处、人文社科处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项目负责人递交横向项目合同原件一份及项目经费预算表一式两份至科技产业处或人文社科处,进行项目立项。

第九条  横向项目的经费入账流程:

(一) 项目负责人确认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到账后,填写《苏州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确认单》,递交至科技产业处、人文社科处。

(二) 科技产业处、人文社科处根据横向项目经费到账情况进行经费分配,提交至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并按相关规定纳入财务管理。

第十条  所有横向项目都必须办理结题、终止、变更、延期等手续。对无故拖延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又不说明原因,且项目组不能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的项目,科技产业处、人文社科处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视为结题:

(一) 通过验收、鉴定的;

(二) 委托方出具合同完成的证明材料;

(三) 合同有效期后一年内,委托方未提出任何异议;

(四) 合同任务未完成,经委托方同意签署合同终止协议,报科技产业处、人文社科处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办理结余经费结转手续,按《苏州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结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与委托方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需加盖委托方公章及委托方代表签字,公章及签字原则上与原合同一致,报科技产业处、人文社科处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可书面委托项目组成员审批,委托书由二级单位审批,报科技产业处、人文社科处备案和财务处审定。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且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的,其项目可书面委托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完成,并报科技产业处、人文社科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预算按照合同进行管理。项目合同中有经费预算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科目: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外协费、管理费、绩效支出、其他支出。编制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为委托方代购和加工的仪器设备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科研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 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费等。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等。

(三)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境)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四)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是指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退休返聘人员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及社保补助费。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五)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等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六)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七) 外协费: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指定工作所支付的科研经费。

(八) 管理费:是指学校、二级单位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综合管理支出。

(九) 绩效支出:是学校按照项目实施绩效及完成情况对项目组的激励费用。

(十)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实验设备运行维护费、税费、网络费、场地使用费、办公用品费、业务招待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预算调整按照《苏州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拨付外协费须由科技产业处、人文社科处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外拨经费超过一定额度的,其审批权限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不得外拨至利益关联单位,如项目负责人未如实阐明关联关系,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至关联单位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外协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外协科研合同,外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扣除仪器代办费)的40%

第二十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按有关规定采购。购买通用货物与服务,可不受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限制;对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程序;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委托方代购和加工的仪器设备不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报销时须提供对方单位仪器设备接收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除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委托方所有的,不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其余的全部归学校所有,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据实列支并依法纳税。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分配并依法纳税,经科技产业处、人文社科处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三条  开展横向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不纳入学校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按照《苏州科技大学科研项目野外考察、数据采集、心理测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供考察、调研次数、人数、目的地等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横向项目的管理费按到账经费的8%提取,其中学校管理费为5%,二级单位管理费为3%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必须合理合规使用经费,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在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科技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苏科大[2017]101)和《苏州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人文社科类)》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人文社科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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