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大学人文社科类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3-29 点击数:

 

苏州科技大学文件

苏科大〔201918

                                           

关于印发《苏州科技大学人文社科类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苏州科技大学人文社科类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经学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科技大学人文社科类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苏州科技大学

                             2019226

 

 

 

 

附件

 

苏州科技大学人文社科类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特制定苏州科技大学校级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设重大项目、青年教师资助项目和应急项目。

 

第二章 重大项目

第三条 为优化整合研究力量,有效凝练研究特色,努力打造学术精品,提高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影响力和竞争力,争取成功申报高级别科研项目,特设立重大项目。

第四条 学校在校内外知名专家广泛论证的基础上,每年遴选13个重大选题,组织跨学科交叉研究队伍进行联合攻关,以形成高水平、成系列的综合研究成果,构筑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高地。

第五条 每年公布选题并进行校内公开招标或委托,获准立项的选题学校将资助510万元,用于组织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的资助10万。

第六条 学校鼓励学科交叉,在确定的目标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方向,自主设置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经费使用。申请者必须以团队形式进行投标。课题负责人须由具有相当研究基础的教授担当。

第七条 重大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3年。在获准立项资助后,团队成员必须在二类及以上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8篇以上(其中在SSCIA&HCI源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在一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与研究课题相关的论文,或在3年内以此课题为基本内容成功申报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即可结项。

 

第三章 青年教师资助项目

第八条 本项目重点资助有一定研究基础的青年教师根据兴趣自主选题,开展好奇心驱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申报更高级别科研项目。

第九条 资助条件

1.申请者应坚持正确理论导向,具有良好的学风。

2.已获得博士学位、35周岁及以下的在职教师。

3.所申请课题应具有一定前瞻性,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较大应用价值。重点资助与国家、省部级研究规划相衔接的研究课题,或与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对策性研究课题。

4.已获得与申报课题相关的纵向项目资助课题不得申报,已获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获得者不得申报。

第十条 青年教师资助项目资助金额为2万元。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资助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在获准立项资助后,课题负责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三类及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过4篇以上与本课题相关的论文,或在2年内以此为基本内容成功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即可结项。

 

第四章 应急项目

第十二条 应急项目是适应国家急需、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而设立的项目,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设立。

 

第五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

1.人文社科类校级科研基金项目按年度立项,每年受理一次申请并进行评审立项(应急项目除外)。

2.项目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独立开展研究或有效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

3.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校级研究项目一项。重大项目获得立项资助后,若未获得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资助,项目主持人及其团队成员不得再次申请本基金重大项目。青年教师资助项目主持人获得该项目资助后,若未获得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得再次申请青年教师资助项目,且不得申报本基金重大项目。

4.所有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学校基金管理办法和申报要求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者学校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评审与立项

1.人文社科处对初审合格者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申报材料复查。按照年度下达项目指标数拟订立项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2.获得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必须签订有关立项协议。人文社科处根据协议内容进行项目管理。

 

第六章 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

1.为保证质量和研究进度,校级研究基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由人文社科处负责实施。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的执行和研究进度,经费使用状况及其合理性,阶段性成果产出的数量、质量和水平。中期检查的结果将作为后期拨款的主要依据。

2.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申请书中的内容开展工作,遵守协议承诺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项目设计和协议书中确定的研究目标,并及时履行课题结项验收手续。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改变研究计划和协议设定的项目及内容。申报当事人因主观原因不能履行约定义务者,学校有权撤销立项,中止经费划拨,并保留追回已经投入费用的权利。因客观原因导致申报当事人不能继续履行约定,或必须对约定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文社科处审查批准。

3.项目负责人中途调离苏州科技大学的,停止经费使用。

4.所有项目验收的研究成果须以苏州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5.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填写《苏州科技大学人文社科类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结项报告》报人文社科处,人文社科处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的有关资料,包括项目申请书、协议书、项目研究成果及评审等有关资料,由人文社科处统一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

1.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课题经费分两批下达。立项后先拨付总经费的80%,结题后再下拨剩余的经费。

2.负责人无故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财务制度的研究项目以及撤项的项目,学校停止经费划拨并追回剩余的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2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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