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 | 典型科研经费违规案例及警示

作者: 时间:2026-09-09 点击数:

 

案例一、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调查,大连某高校迟某某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费,情节较重,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定,决定撤销迟某某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迟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迟某某通报批评。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或专家咨询费,借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案例二、以给学生发津贴的形式套取科研经费


某高校教师周某以学生名义从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领取助研津贴共计1009余万元,其中753余万元用作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其余256余万元主要用于个人劳务酬金以及支付委托方不能报销的交流费用、评审专家超标准的评审费、礼品费、烟酒费、参观游览费用等。周某受到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案例警示

不得假借学生名义套取科研经费,公私不分、挥霍专项资金。

 



 

案例三、套取科研经费违规吃喝


天津大学机械学院党委委员李某从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李某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李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的费用。

案例警示

不得以"学生补助" 为名虚报冒领科研经费,课题组聚餐看似 "人之常情",但实质上是公款私用、违规吃喝的典型表现,纪律面前没有 "小事",规矩面前没有 "例外"。

 



 

案例四、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


吴某某在担任北京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某高校。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服务内容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五、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套取科研经费


北京某医院某课题负责人李某、课题成员王某合谋采取虚列支出方式,通过课题实验试剂、耗材供应商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套取课题经费。供应商王某月在明知课题团队李某、王某上述行为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套取课题经费。经查实,李某、王某、王某月共同套取课题经费75.76231万元。最终李某、王某、王某月均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虚列实验试剂、耗材、设备采购、测试化验加工等科研相关支出,或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抬高价格、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六、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


原北京某大学宋某某借用亲友、老乡等5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并以5人为“校外劳务人员”身份,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税后实际所得人民币57.12万元)据为己有。伪造劳务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81.6万元,分别转入6个存折,并从中提出32.6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宋某某以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虚构科研项目参与人员、伪造劳务关系等方式虚报冒领科研经费。

 

 

版权所有2019  苏州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处
 CopyRights ©2016  Office of Social Science Administration, Suzh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