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时间:2026-08-18 点击数:
第一条
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不得提交虚假合同、虚假科研预算;不得擅自上报未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的项目预算。
第二条
严禁违规列支设备费。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不得故意拆分审批或报销,逃避固定资产管理、签订合同、招投标等审查监督;不得将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纳为己有;不得将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擅自转让、报废、变卖;不得与供应商进行不正当交易,接受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严禁违规列支材料费。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材料;不得采用虚假方式报销材料费;不得故意拆分报销材料费,逃避签订合同、招投标等审查监督;不得以购买材料名义将款项转入亲属、朋友或自己开办的公司套取资金;不得与供应商进行不正当交易,接受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严禁违规列支科研外拨经费。不得拨付给不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条件和资质的、与项目组成员及其亲属等有利益关系的委托方;不得故意拆分对外委托任务;不得以虚假合同、虚假业务违规转拨。
第五条
严禁违规列支差旅费。不得列支课题组或个人旅游费用;不得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人员差旅费;不得采用虚假方式报销差旅费,如虚构事项、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虚假出行;不得重复报销已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差旅费;不得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科研业务接待产生的差旅、住宿、交通等费用标准不得超过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严禁违规列支会议费。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得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不得采用虚假方式报销会议费,如虚报天数、人数报销,虚假会议报销;不得使用会议费列支电脑等固定资产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参观、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超标准列支会议费。
第七条
严禁违规列支国际合作交流费。不得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得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人员国际旅费;不得以虚假方式报销国际旅费,如虚构事项、虚报天数、人数等信息;不得超期回国违规报销国际旅费补助;不得擅自扩大国际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八条
严禁违规列支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不得向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人员违规发放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不得采用虚假方式报销,如虚列人数、伪造名单,虚报冒领;不得借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第九条
严禁设立“小金库”。不得以假发票或虚假经济业务,将资金转出,形成“小金库”;不得虚列办公费、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印刷费、会议费、餐费、住宿费、劳务费等支出,将资金转出,设立“小金库”。
第十条
严禁违规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如个人家庭生活用品、手机、眼镜、娱乐、健身、医疗、培训、参观旅游等支出;不得报销礼品、烟酒、土特产、纪念品等支出;不得报销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不得在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严禁以加班餐费名义报销科研业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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